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教育部依法办学、“依法治招”的要求,切实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武汉传媒学院。院校代码:13686。武汉传媒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下设有电影与电视学院、播音与主持艺术学院、设计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新闻传播学院、传媒技术学院、文化管理学院等7个学院,开设有广播电视学、传播学、网络与新媒体、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等30个本科专业和6个专科专业,并内设若干专业培养方向。
第三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者,由武汉传媒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武汉传媒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招收的主要类别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和全程监督。
第七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数,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每年的专业招生计划和生源分省计划,并登陆“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招生省份规定的时间内将生源分省、分专业的计划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
第四章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报考我校各专业(含艺术类专业文化课)的考生,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在取得湖北省教育厅及有关省级教育部门批准并备案的前提下,学校可在相关省份自行组织艺术类专业测试。
第五章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我校志愿。
第十四条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选考科目以各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对于各省招生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我校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录取规则
(一)普通类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二)以统考或联考成绩为录取依据的艺术类相关专业,在高考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
湖北省:美术与设计学类、音乐类、戏剧与影视学类(表演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算后的综合分数高低排序录取。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按美术与设计学类统考成绩录取,考生投档成绩构成:[(高考文化成绩+优录加分)×40%+专业统考成绩×60%]×2+专业统考成绩×10-6;
戏剧与影视学类(播音主持艺术专业、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相加后的综合分数高低排序录取。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统考成绩录取,考生投档成绩构成:[(高考文化成绩+优录加分)+专业统考成绩]+专业统考成绩×10-6;
舞蹈学类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折算后的综合分数高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成绩构成:(高考文化成绩+优录加分)×10-6+专业统考成绩。
湖北省外:舞蹈学专业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其他艺术类专业均按专业成绩×60%+文化成绩×40%由高到低录取(生源所在省级主管部门另行规定除外)。
(三)我校组织了艺术类专业测试的相关专业录取原则: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条件下,文化分数高者优先录取,文化成绩相同者,依次按语、数、外成绩排序由高到低录取,文理统排。如生源不足,也可认同同层次及以上层次院校同专业的合格成绩。
第十九条我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六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入学前可在当地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学校现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武汉传媒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武汉传媒学院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光谷大道122号
邮编:430205
招生处联系电话:027-81979007、81979076 、81979187(传真)
网址:http://www.whm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