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苏商贸职业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报考条件、招生计划、录取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江苏商贸职业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4475,学校在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代码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英文译名:JiangSu Vocational College of Business(简称JSBC)。
第三条学校简介:学校创建于1956年,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全国系统示范性高职院校。坐落于上海大都市北翼门户城市——江苏省南通市。
第四条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江苏商贸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与就创业处。
第七条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市、自治区)地区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并协助招生与就创业处进行招生录取。各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等多重监督机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招生,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自治区)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分省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凡符合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政策。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自治区)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将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录取。
第十七条对各省(市、自治区)普通类进档考生采取“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按照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分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对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专业总分+文化总分)。综合分相同的考生按文化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分数仍相同,以语文、数学两门分数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各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学费按照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具体为:文科类专业47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53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苏价费(2014)136号)
第二十一条学生公寓住宿费为:800-1500元/学年。(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与学费减免等国家资助项目,设有校级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缓减免等校内奖助项目,以及社会各界在学校设立的各类资助项目。学校对家庭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帮助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江通路48号
邮政编码:226011
咨询电话:0513-85679269 85679277
电子信箱:jssyzsjyc@jsbc.edu.cn
监督电话:0513-85679216
监督邮箱:jssyjjjc@163.com
招生网址:http://zsc.jsbc.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或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江苏商贸职业学院招生与就创业处负责解释。
江苏商贸职业学院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