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招生章程 录取规则是什么

2024-08-13 15:52

高考报志愿,了解所报大学的招生章程是很有必要的,招生章程里面包括分专业招生计划及说明,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录取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层次,办学类型等,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24年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招生章程,供参考!

2024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招生章程 录取规则是什么

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院是由南宁师范大学和高州市港兴实业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上级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学校全称: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

学校代码:13642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

学校校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明阳大道15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成立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相关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六条  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进行录取,男女生比例及民族成分不受限制。学院招录新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七条  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投档比例。在平行志愿模式进行投档的批次,按所在同批次、同科类学院招生计划人数1:1的比例设置考生投档比例;对不采用平行志愿模式投档的批次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等不同类型投档考生成绩和遇到同分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作为考生专业成绩,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需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艺术类专业录取过程中对已投档的考生,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按照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逐项比较考生成绩,优先录取成绩较优的考生。如遇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投档有多种投档成绩排序方式的情况,则按考生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逐项比较考生成绩,优先录取成绩较优的考生。

(二)学院体育教育专业招生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作为考生专业成绩,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需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录取过程中对已投档的考生,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遇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按照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逐项比较考生成绩,优先录取成绩较优的考生。

(三)除艺术、体育类专业外的各专业如遇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按照高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比较考生成绩,优先录取成绩较优的考生。

第九条  对已投档考生的录取专业安排,在平行志愿模式投档的批次,对同批次、同科类的已投档考生,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安排录取专业,所录取专业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当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在使用平行志愿模式以外的投档方式进行投档的录取批次,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投档,若出现投档考生人数超过学院招生计划人数,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照学院招生计划人数逐一录取考生,超过招生计划部分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对考生英语口试成绩不做要求。

第十一条  非外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新生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课安排教学,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以外语种的新生可选择日语作为公共外语课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三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的规定,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取。学院的学前教育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学院的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地理科学、英语、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专业按师范类专业进行人才培养,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因素,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在录取过程中,以上录取规则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不符时,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在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网站、声讯台、学院招生官网等信息发布渠道公布,考生可通过互联网、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查询。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录取通知书由学院院长签发并加盖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公章,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递给新生。

第十六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如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可先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告知学院招生就业处,到校报到后再补齐书面请假材料。未经学院同意,逾期未报到,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学生管理、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入学新生开展入学资格复查,对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入学条件的新生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严重问题的,按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院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部门制定。学费、住宿费实行学年制缴费,学生入学后按学年缴纳。新生入学后因故退学,退费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一)学费标准为:

1.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专业:13500元/人·学年。

2.体育教育、英语、商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应用心理学、市场营销、广告学金融工程财务管理数学与应用数学地理科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14500元/人·学年

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15000元/人·学年

4.音乐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美术学专业17000元/人·学年

(二)住宿费根据学生公寓房型差异采用不同收费标准,具体标准为:

1.学生公寓4-6人/室:1350元/人·学年

2.学生公寓8人/室:1050元/人·学年

3.学生公寓8人/室:750元/人·学年

(三)服务性收费:

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补办学生证10元/本。

(四)代收费:

教材费:2024级新生教材费:1000元/人·学年,教材费按学年预收,按学生领用教材实际价格定期结算,学年末进行多退少补;军训服装费150元/人(仅供参考,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体检费140元/人(体检费只针对新生一次性收取);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380元/人(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

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均可在校内收费公示信息查询。收费项目标准均为现行标准,如遇调整,根据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公布的新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学生自愿缴费。

第十九条  学院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学生资助和奖助学金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已获毕业资格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全部教学计划,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根据《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见学院2024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招生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明阳大道15号,邮编:530226,咨询电话:0771-3191252;传真:0771-3191252;学院网址:http://www.gxsy.edu.cn/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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