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考生须携带《专业统考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不得穿国家机关制式服装或带有培训机构标识的服装。考生须自备伴奏音乐U盘(音频文件为MP3格式,下同),伴奏音乐须与高考报名时上传的一致,U盘中不得再存放其他文件。考试服装和道具自备并装行李箱。
02、考生严禁携带(佩戴)手机、手表(含智能手表、电子手环等)、金属首饰、化妆品、电子设备(考试备用U盘除外)、音乐播放器等物品进入考点。不得有化妆、遮挡面部、佩戴饰品等行为,进入考点后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化妆检查,化妆的考生,须自行卸妆,拒不配合卸妆或敷衍卸妆的,将视情节按考试违规处理。
03、考生须于开考前60分钟到达考点,接受检查通过后方可进入考点和候考室。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舞蹈类统考面试。进入考点前,须将已经携带的手机等禁止带入考点的物品提前交家长、老师等送考人员,再主动接受考试工作人员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第一次贴身检查(含携带物品),然后接受智能安检门安检,检查通过后,排队进行人脸识别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前往签到处,考生在签到时由系统随机确定考试顺序。然后考生前往候考室,在候考室门口出具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再次主动接受考试工作人员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第二次贴身检查(含携带物品)。
04、检查通过后进入候考室,先到更衣室更换练功服,再进行热身准备考试。更换完服装后,装服装和道具的行李箱随考生在候考室放置。候考期间考生注意保暖。
05、考生在候考室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06、考生根据考试工作人员叫号再次接受工作人员化妆检查,如有化(补)妆,按考试违规处理。检查通过后参加考试。进入考场前,考生在考场门口出具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身份。考试按5名考生1组进行,1名考生在考场内考试时,其余考生在考场外候考,候考期间考生注意保暖。
07、考生进入考场后,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和U盘交考试工作人员,并进行人脸识别验证,验证通过后在大屏幕上核对本人信息。先依序考舞蹈基本功和舞蹈即兴,然后退场更换好练习服装准备好道具,最后依序考舞蹈表演。考生须在指定区域依考试指令进行考试,未依考试指令考试的,或超出指定区域考试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每科(舞蹈基本功除外)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即开始倒计时,倒计时结束,系统自动结束音视频录制,倒计时结束后所做内容无效。如倒计时尚未结束,考生已完成考试内容,考生须举手做V形手势示意结束该科目考试,考试工作人员手动停止音视频录制。
考生参加舞蹈基本功科目考试时,无音乐伴奏,要求女生盘头,着吊带紧身练功衣、浅色裤袜和软底练功鞋(或足尖鞋),男生着紧身短袖、紧身裤和软底练功鞋。考生先在测试身体条件区依考试系统指令展示整体外形,再展示软开度(先搬控右腿,再搬控左腿,最后站立下腰),最后在舞蹈表演区测试技术技巧。技术技巧包括规定内容(平转、四位转、凌空跃)和自选内容(所有舞种方向的考生可在中国舞、芭蕾舞和流行舞中任选一个技术技巧体系进行测试,同一体系下至少包含不同类的三个单项技术技巧,考试时长不超过1分钟)。技术技巧环节考试时长控制在1分50秒内为宜。动作内容有缺项的、自选内容考试时长超过1分钟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减分。
考生参加舞蹈即兴科目考试时,着舞蹈练功服。先播放1分钟现场随机抽取的音乐(考生是否随音乐做动作,不做限制),考生稍作准备,站到舞蹈表演区合适位置,大约15秒后重新开始播放音乐,考生在舞蹈表演区随音乐表演舞蹈,1分钟后考试结束。
考生参加舞蹈表演科目考试时,要求自备剧目(或组合)应与报考的舞种方向(中国舞、芭蕾舞、国际标准舞、现代舞和流行舞)一致;着自备剧目(或组合)需要的练习服装,可使用相关道具。考生在舞蹈表演区随系统播放的考生上传的自备音乐表演舞蹈2分钟。如考生上传的音乐无法正常播放,紧急使用考生携带U盘的音乐;如仍无法播放,考生须无伴奏表演,且责任由考生自负。
08、考试全部完成后,考生听从考场指令,佩戴耳机视听考试系统录制的各科音视频的前、中、后片段,确认音视频无误后,在现场打印的《艺术类专业统考面试录音录像确认单》上签字离场。本人音视频无误,但考生拒不签字的,由2人以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作出书面说明确认相应音视频系考生本人考试时段录制内容。考生离场后更换好服装直接携带行李箱离开考点,在考点内不与任何人交流考试内容,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09、考生在面试过程中,严禁喧哗,严禁自我介绍或出现任何暗示情形,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说话,否则,取消面试成绩。
10、考生如不遵守本规则、不服从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等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和“双公示”信息系统;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考生须配合监考员等工作人员对本人违规事实进行认定和处置,并按要求签字。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