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合流思想作为千年以来中国社会治理的根本思想,在封建社会起到了稳固统治的作用,其中一些观点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亦有借鉴意义:如“礼、法”结合的观点与新时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理念有契合之处。
儒法合流的影响
法律中的儒家思想。在秦朝两汉时期,已有专门的从事律的工作人员。
依据旧时律法,主张通经入仕,而入仕则意味着必须懂法且用法,一方面,儒学因律法要求而不得不懂法用法从而加入官吏制度。
另一方面,当他们进入官方职业时,他们也不得不了解法律,使用法律,甚至参与到律的革新之中。因此,儒家一方面被律所影响,一方面又反作用于律,使律中渐渐充满了儒学的影子,同时也让传统儒学对律不再嗤之以鼻,“儒学与法学的融合”在法律、法家学说、儒学学说的发展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汉武帝以来,儒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为正统思想,从此儒家思想的法律地位确立。使其它在法律上占有一席之地,使儒学能够在法家制度中发挥主要作用,这种作用一直持续了千年。
儒法合流思想是儒家学说和法家学说的有机结合。在先秦时期儒家法律思想倍受冷落而法家思想大行其道,直到秦二世而亡,警醒统治者,重新起用儒术。
经过这一历史周折,统治者认清了儒学优势与弊端,同时取法家所长补儒家所短,儒法结合,最终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儒法合流的局限性
(1)立法领域道的不适宜
应当明确的是,儒法合流思想中法家思想的“以法治国”还是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之上,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封建集团的利益与统治,而非以百姓之需求作为立法依据。
统治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统治者所规定即为法度,对于如今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作为基础的社会治理结构,其内涵已经不再适用;
而儒家“德治”亦有不适宜现代社会发展的部分,其过分强调以德治国的地位,造成法治、德二元对立的局面,从而使得公众不再以法律作为行为准绳,对于确立法律权威,建设法治社会均有消极影响。故对于儒法合流理念,我们应当予以批判继承的态度予以吸收。
(2)司法领域的局限性
民意对于司法审判始终是一把双刃剑,儒法合流的思潮中,民意往往会左右司法判决的最终结果,某种意义上封建时代的司法对于民意表现出来一定程度的顺从。
在当今社会中,这种情况是不应当予以鼓励的:未受过系统性法律教育的民众对于案件的看法形成民意,往往是民众朴素的正义感、价值观的流露,其中有不少存在信息差带来的先入为主、盲目从众,更有甚者带有严重极端性。
这种民意不能简单算作是道德,即使是将其中不理性的声音剔除后,所谓“天理人情”对司法产生的影响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一分为二进行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