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理(sī lǐ)

拼音sī lǐ
注音ㄙ ㄌ一ˇ
近义词经理

基本释义

[ sī lǐ ]

执法;主管狱讼刑罚。

官名。五代以来,诸州皆有马步狱,以牙校充马步都虞侯,掌刑法。宋太祖以为刑狱人命所系,当选士流任之。开宝六年秋,敕改马步院为司理院,以新进士及选人为之,掌狱讼勘鞠之事,不兼他职。元废。明时用为对推事的别称。

主持;掌管。

管事;董事。

详细释义

司理 [sī lǐ]
  1. 执法;主管狱讼刑罚。

    汉 扬雄 《廷尉箴》:“ 殷 以刑颠, 秦 以酷败,狱臣司理,敢告执謁。”《晋书·刑法志》:“夫刑者,司理之官。”

  2. 官名。

    五代 以来,诸州皆有马步狱,以牙校充马步都虞侯,掌刑法。 宋太祖 以为刑狱人命所系,当选士流任之。 开宝 六年秋,敕改马步院为司理院,以新进士及选人为之,掌狱讼勘鞠之事,不兼他职。 元 废。 明 时用为对推事的别称。《古今小说·单符郎全州佳偶》:“司理姓 郑 名 安 , 滎阳 旧族,也是个少年才子。”《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二:“束装北上,道经 扬州 、 扬州 司理乃是 王生 乡亲,开门置酒相待。”参阅 宋 高承 《事物纪原·司理》、《文献通考·职官十七》。

  3. 主持;掌管。

    太平天囯 洪仁玕 《资政新篇》:“兴省郡县钱穀库,以司文武官员俸值公费,立官司理,每月报销。” 清 俞樾 《茶香室三钞·明珠家累世富厚》:“ 明太傅 广置田产,市买奴僕,厚加赏賚,使其充足,无事外求。立主家长,司理家务。” 孙中山 《檀香山兴中会成立宣言》:“本会公举正副主席各一位……差委二位,以专司理会中事务。” 洪深 《五奎桥》:“‘五奎’,一般乡下人迷信是司理命运的天上的星宿。”

  4. 管事;董事。

    康有为 《大同书》己部第六章:“大同之世,每一院如一小国,学者即其人民,教习、司理即其公、卿、士夫也。” 欧阳山 《苦斗》七四:“‘我的意思,这司理的职位,非他担当不可。’大家都赞成 麦荣 当司理。”

司理 [sī lǐ]
  1. 职官名。掌理狱讼的事。也作「司李」。掌理、管理。

    如:「司理政务」、「司理庶事」。